时间:2014-08-19来源/作者: 51美术高考网 整理:51美术高考网
北京服装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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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服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取得准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准学籍和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由学校批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每学年初要缴纳学费,先交学费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在开学两周后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如遇地震、台风、洪水或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高起专专业、专升本专业的学制均为两年半,高起本专业的学制为五年。毕业时间是指按学制年限确定的应毕业时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学校将认定其默认在毕业时间接受毕业资格审批。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及其他保留学籍时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一门课程一学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本学期内一门课程缺交作业数超过总作业数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旷考、违纪、作弊。

  对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在旷考的学生认识错误后,由其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被批准后,该学生方可获得补考机会。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对该门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或毕业前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免修、重修与补考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免修课程目前只限于英语。允许免修但不能免考,需在该课程结课前参加结课考试。

  1、免修条件:若在英语课程开课之前已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取得证书或考试成绩在50分(含5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2、办理时间:新生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申请办理课程免修手续,老生需在上一学期末申请办理免修手续;

  3、提供材料:本人已获得的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内的课程(除英语外)经考核(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原则上应在学生毕业环节进行前完成。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必须在本学期开学2周内(以继续教育学院开学时间为准)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自行重修课程的成绩将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英语补考分学期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两种形式。学期补考需按规定时间内到校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补考者可在毕业前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英语补考必须根据学院通知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补考手续不允许参加补考,并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权利。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班班主任核实并同意后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的休学申请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休学手续应于开学2周内办理,未办手续且旷课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者复学,应当于复学的前一学期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先由复学前班主任协助学生到复学后所在班班主任处办理有关复学的交接事宜。复学申请经复学后所在班班主任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学生方可复学,未办手续者学习成绩将不予承认。复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直接按退学处理。

  (四)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及学习形式完成专业学习,确需转专业的,须经本人申请,由转出班班主任和转入班班主任同意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申请被批准后交学籍管理办公室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转专业的学生应编入新专业一年级就读。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学生转专业最多一次。转专业的申请提出时间要在第一学年开学两周内。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到我院的学生,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并应按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转学手续。但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 应予退学者

  4.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从入学之日起至进入毕业环节之前,不及格课程数量累计达到4门(含4门)者,不允许参加以后的重修考试和毕业前补考,毕业时可自愿选择留级、结业或退学。

  第二十六条 选择留级的同学,应留级到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留级的时间计算在规定在校学习的学习年限内,在校时间超过该专业学习形式的学习年限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级学生的学籍管理与所留至年级学生要求相同,必须修满该年级所有课程和毕业环节,其中该年级课程已修过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如不及格课程属于非该年级课程,可申请参加其它年级的课程学习。留级的学生一律按照留至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全年学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四)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课达一学期者;

  (五) 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通知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退学者,已缴学费不退。

  第三十一条 取消学籍、已做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我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我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由学校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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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露茜关键字:北京服装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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